大明自立朝时起,盐政就是一个老大难问题。
洪武三年(1370年),因山西等边地急需军粮,政府募商人输粮换取盐引,凭引领盐运销于指定地区,称为开中法。
洪武四年,制定中盐则例,计道路远近,运粮多寡,考虑中纳商人能否获利等因素,以确定粮引兑换额。
随着统治阶级的日益腐败,贵权纷纷奏讨盐引﹐转卖于盐商﹐从中牟利,这一现象被称为“占窝”。
而盐商们在完成报中取得盐引后,并不能马上支取到食盐,而是要在指定的盐场等候支盐。
等候的时间也难以确定,有时是两年三年,有时是十年八年,最长的甚至达到数十年,这种情况称为“守支”。
开中制度随着“守支”和“占窝”现象越来越严重,而逐渐崩坏。
成化年间对盐政进行了小规模改革,改旧制为商人以银代米,交纳于运司,解至太仓,再分给各边,每引盐输银三四钱不等,称之为余盐折银。
此举虽然使太仓银充实﹐朝廷财政收入骤增,但也因此让边地盐商大都举家内迁,边地商屯迅速被破坏,边军粮食储备也因此大减,为明末西北粮荒埋下重大隐患。
而且余盐开禁,也为私盐的盛行推波助澜。
大明的食盐是由“灶户”生产,灶户每年必须上缴规定量的盐,就是“盐课”;政府给灶户的补偿,就是“工本”。
由于开中制度崩坏,灶户从朝廷那里得到的工本难以维持生计,只能私下将正课之外所生产的盐卖给商人。
朝廷也无力购买灶户手中的“余盐”,也只能对灶户这种违法行为听之任之。
于是成化二年,朝廷解除商人只能从固定盐场支盐为的禁令。
“许两淮守支客商买灶户余盐补官引”余盐开禁,商人直接从灶户手中支取余盐也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为私盐盛行提供了便利条件。
自此之后,大明盐政由此崩坏,私盐盛行之后,冲击了官盐的市场价格,影响严重影响了盐税征收。
朝廷也不得不加大打击对私盐市场的打击力度。
但是私盐情况并未由此好转,反而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