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0章 和谈条约

在朱雄英的谆谆诱导下,最终两国和谈的条约最终成型。

大明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倭国国王为订立合约,俾两国及臣民重修和平,共享幸福,且杜绝将来纷纷之端。

大明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明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吴王殿下朱雄英与倭国国王全权办理大臣远藤断,彼此校阅所奉谕旨。

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如下:

一、倭国将在3000万两白银交予大明帝国,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

第一次800万两应在本条约批准后,六个月内付清。

第二次800万两映带本条约批准后,12月内付清。

余款分六次,逐年交纳。

二、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的所有堡垒、军器一切物件永久归于大明。

佐渡岛及佐渡岛周边岛屿

三、大明帝国政府及臣民,各种通商,在倭国拥有最高礼遇。不得征收,大明帝国臣民的任何资产。

且倭国应当在条约签订后,开放各地通商口岸,以便中国臣民往来倭国从商。

四、将石见一地租借给大明帝国,租期99年,租金5000万两白银,为赔付大明帝国百姓损失。

另约

倭国驻守在,出云、安艺、周防、长门,等石见周围之地的军队,不得超过千人,以防明军采取不必要措施。

大明帝国驻扎军队,因倭国为过错方,所以驻扎期间的军费由倭国承担,每年约五十万两白银。

大明帝国百姓,在倭通商时期,只遵守大明律法。任何倭国政府和个人,无权处理大明百姓。

(ps:以上,参考南京条约、马关条约)

此条约一经签订,就通过邸报传遍了大明全境,后世史学家命名为:神圣帝国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