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4章 《1795年宪法》与督政-府

主要内容包括:所有21岁以上的男性纳税人都享有投票权。但议员应由选举大会产生,参加选举大会的公民须拥有或出租价值相当于100到200天(具体依选区大小而定)劳动的财产。

这就意味着要从大约100万人,相当于1789年选民的三分之一人群中选出大约3万人的选举团成员。

选举每年一次,每次改选三分之一的议员。与此同时,作为立法机构的国民公会将首次改为“两院制”,就是设立两个不同功能的“委员会”:议会下院与议会上院。

小主,

议会下院,即500人委员会(又称为众议院或平民院),享有所有国家各项法律的创议权,议员年龄要求在25岁以上。另一时空是要求议员年龄在30岁及以上;

议员上院,即元老院(亦称参议院或贵族院),由250名40岁以上的已婚或丧偶的男性代表构成,其权力仅限于批准或驳回500人委员会的立法案。

由于复辟君主制已无可能,依照宪法的规则,元老院负责遴选下一届的5位督政-府执政官。

基于国家政权平稳过度的需要,第一届督政-府执政官候选名单不是议会下院提出的,而是由直接从救国委员会与治安委员会的10多位委员中选举产生。

依照规则,五名督政官每年需有一人主动退出或是被裁掉,后一种方式将由元老院负责投票选出淘汰与新晋的人选。

此外,督政府的执政官们,无论是他们本人,还是由他们任命的各级部长,都不得成为立法机构的成员,这回归到“1789年的一项总体原则”,

国民公会的议员处于对自身权利的考虑,在《1795年的宪法》中附带有这样的条款:“第一届议会的两院(元老院与平民院)成员中的三分之二,必须从国民公会议员中选出”。而这就是,曾在公共舆论中引起过一场轩然大波的“三分之二条款”。

基于这一届国民公会代表的合作态度,安德鲁以“平稳过度”为理由,最终公开支持了这个“三分之二条款”,迅速将事态平息下来。

但作为政治交易的一部分,国民公会在补充条款中追加了另外一条规则:当“五百人院”因为不可抗拒的因素遭遇解散,或是无法继续履行选举大会赋予职责的时候,元老院将予以接管“五百人院”的工作,直到新的议会下院重新选举。

事实上,这一段话并无任何不妥,《1795年宪法》架构就是如此。但需要指出的,这个“直到新的五百人院重新选举”的描述,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限范围,是1个月,是1年,还是10年,20年,甚至更久,全凭身为议会上院的元老院说了算。

之所以有这个法律漏洞的存在,那是安德鲁基于自身权势的考虑。一旦“五百人院”超出了自己的掌握,他可以通过完全合法的程序,直接要求“元老院”立刻解散“五百人院”,而不是效仿另一时空的拿破仑在雾月政变中,直接动员身边的武装卫队,借助武力胁迫国家议员,垢人话柄。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只要法兰西第一执政官愿意,他随时随地都可以抛开温情脉脉的政治面纱,继而开启安德鲁时代的独-裁统治。

基于此,安德鲁除了在元老院中大肆安插亲信外,他还将效忠自己的一大批即将退役的老将军,诸如克勒曼、康克洛、塞律里埃等人送到元老院里养老,充当自己的“橡皮图章”。

等到1796年开始之际,在元老院的250名议员中,居然有200人完全“唯安德鲁马首是瞻”,成为名副其实的“执政官院”……

很快,当新宪法和“三分之二条款”呈交初级选举大会批准时,宪法以105.7万票对4.9万票获通过。

尽管“三分之二条款”曾一度造成了骚动,但等到安德鲁站出来,公开表示支持这一补充条款之后,一切争议立刻恢复了平息,依然以高票数获得通过,

另一时空里,为了反对“三分之二条款”,那些巴黎保王党人决定铤而走险,指示受他们控制的极右派报纸发动了一场声势喧嚣的舆论攻击,甚至以“选举作弊”作为指控,煽动巴黎民众进行起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