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8章 工伤事故

芬芳人生 文润兰香 1436 字 11小时前

不过近年来,他有所转变,自己养鸡养鸭,后来干脆从事鸡鸭贩卖生意,倒也没再听说有违法之事。至于他的家,所长劝道不必去看了,位于山上,车辆无法通行,需步行一二十里山路。他有三间破旧的木屋,想来他很少回去居住,屋内应该没有值钱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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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长挽留他们用午餐,非凡却心急如焚,赶忙道谢道别。他催促同行的交警速速返程,自己得向程总编汇报情况。报社此次怕是要遭遇棘手之事了,估计没有一两万难以解决。

程总编听闻也颇感惊愕,怎会遭遇如此倒霉之事?他心有不甘,让非凡请教律师。非凡联系了刘律师。刘律师作出了专业的解释:

首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故中,老汪骑单车送报纸并无过错,故而应由农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农用车车主无赔付能力,这或许会致使老汪的赔偿全然依赖报社承担。

其次,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员工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遭受事故伤害,理当认定为工伤。老汪在送报途中受伤,理应被认定为工伤,报社有义务支付老汪的工伤保险待遇,涵盖医疗费用、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等。

需注意的是,在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并存的情形下,员工通常可选择其中一种途径进行索赔。若选择工伤赔偿途径,一般而言员工不能同时主张侵权赔偿(除非工伤赔偿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且侵权人具备赔付能力)。就本案例而言,因农用车车主无赔付能力,老汪更倾向于通过工伤赔偿途径解决。农用车车主的赔付能力强弱,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结果以及报社的责任。

刘律师建议,报社应为从事室外工作且存在一定意外风险的员工购置意外伤残保险。如此,一旦员工遭遇意外伤害,一方面员工能够获取额外的经济保障,从而减轻自身经济压力;另一方面能够彰显报社对员工的关爱与重视,提升员工的安全感与归属感;再者,还可协助报社分担部分经济风险,防止报社因赔偿事宜而陷入困境。

所幸,老汪三个多月后顺利出院,报社为其支付了9000余元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工资照常发放。之后报社还安排老汪到发行中心办公室工作,老汪及其家属对此均感满意。这样一场惊心动魄的工伤事故最终得以妥善处置。

并且,报社应允,为每位送报员都购买综合意外险,每人每年仅需 100 多元,不过大家似乎因此而安心了不少。

无怪乎有人讲:“保险就像桥的护栏,或许在桥上行走时你并不会去依靠它,可一旦没有它,你便会心生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