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在侦查了足够的证据后,又把案件移交给检察院,这次案件的被告由原来的汪强和小光变成了枭勇,汪强和小光仅仅是被控诉绑架苏平,因为没有对苏平造成伤害,两人的罪较轻,另案处理。
法院正式开庭时,周华已出院,他自己提出来,不追究枭勇的任何责任。此时,在苏平和晓娟的悉心照料下,枭勇的身体已基本恢复。
在法院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出具了公安机关关于梁虎死亡的报告,以及死亡原因的报告,还有当时在场的二十多个人的口供。梁虎的死亡原因是钢筋打击,大脑淤血致死。多人笔录证实,是枭勇先出手,用钢筋一棒打死梁虎,梁虎并没有动手……
郑律师也出具了尚河镇卫生院的120出诊记录,以及当时的病情报告,报告证明枭勇被钢管、刀具等锐器伤害,已深度昏迷,病情危重。此外,就没有什么证据。另外,由枭勇自己陈述,当时自己是为了自卫,才打击对方。
举证阶段结束,法院就如何量刑,由双方展开辩论。
公诉人认为,枭勇在去尚河镇之前,就准备了钢筋,完全是有预谋的去打架。而在械斗发生之际,尽管双方人员悬殊,都手持凶器,但是是枭勇最先动手,并且一出手,就将当事人打倒,当场死亡。枭勇的行为,是很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郑律师认为,枭勇准备的钢筋仅仅是为了防身之用,并不是为故意伤害梁虎而备。在事发之际,梁虎一伙二十多个人,手持凶器,气势汹汹向枭勇袭击,枭勇为了保护自身生命安全,迫不得已出手,完全是正当防卫。至于说是枭勇先动手,对方才动手,这是诡辩,因为对方二十多人,手持凶器,埋伏等待,枭勇一出现就袭击,如不是预谋,他们为什么要等在那里……综上所述,枭勇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过几天,法院的才下判决,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也考虑了郑律师的意见,判定枭勇防卫过当,赔偿原告安葬费元,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对于这样的一个判决,香姐、苏平、肖斌、晓娟、方爷爷都难以接受,枭勇更不理解,明明这么多人要来伤害自己,是要置自己于死地,难道还不许自己出手?
郑律师对这个判决也表示不服,在征求了家属和枭勇的意见后,又提起了上诉。上一级法院没有开庭审理,而是发回重审。
郑律师吸取上次证据不足的教训,他亲自到尚河镇事发地点找证据。当时在事发地段,确实有人目睹了事件的发生过程,但是都不愿意作证。
如果取不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当时发生的情况,重审判决会跟一审没有区别。事情不容乐观,甚至很严重。
郑律师没辙了,大家都很着急。枭勇也知道这个情况,他想起了王恒,王恒的手下有尚河镇的人,于是他告诉了香姐王恒的电话。
香姐亲自找到王恒,请求王恒务必要帮忙,王恒很爽快,说:“枭勇是我兄弟,也是我很敬佩的一个人,这个忙一定帮。”
王恒把所有是尚河镇的弟兄召集起来,要他们回去作工作,只要是目睹事发经过的,尽管说,尽管出庭作证,如果以后有人找麻烦,王恒一定保护。
这一招很管用,至少有5个人目睹了当时的事发经过,大家配合郑律师做了口供,有两人愿意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