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奥斯曼帝国国家体制(一)

先从第一个时期开始吧,这也是我今天想和大家说的一点主要内容。

这个时期,我把它称作苏莱曼大帝之前,因为“立法者”苏莱曼对于奥斯曼帝国的改变确实无愧于他的称号。

奥斯曼帝国在这一时期,他的决策机构就是我之前提到过的迪万会议。

奥斯曼帝国的统治机构,横向分为行政机构(维齐尔和文书等)、宗教机构、军事机构三部分,纵向分为宫廷(中央)和地方(行省及桑贾克)两级。

帝国的统治制度和宗教制度是并行的两套班子。

在行政制度中,一个很关键的制度是维齐尔制度。

起初苏丹们掌控军队,也控制征税权,大事亲自过问,后来逐渐不直接参与国家日常管理,把民事和一部分军事委托给大臣,这些大臣就被称为“维齐尔“。

1320年左右,奥尔汗承担了父亲奥斯曼的一部分职责。奥尔汗继位后,把重大事务交给阿劳丁帕夏办理,阿劳丁作为辅政大臣拥有较大的权力,一般认为这是维齐尔制度的开端。

以后维齐尔的数量增加,有的负责财政,有的负责政务,有的负责地方管理,这些维齐尔都被授予帕夏头衔。

在行政机构中,维齐尔有4位以上(最多时有9位)。

维齐尔的责任重大,分管着帝国的宫廷事务、财政、外交、官吏考核、农工、贸易等。职务最高的官员是“大维齐尔“。

大维齐尔负责战事,或因其他事务不在首都的时候,由维齐尔暂时代理大维齐尔负责的事务。

奥斯曼土耳其人在征服的过程中实行“米勒特“制度,对希腊人、亚美尼亚人、犹太人、阿尔巴尼亚人等以米勒特划分区域,带有内部半自治的性质。

宗教机构的最高长官是伊斯兰教的大穆夫提,他有资格参加迪万会议,进入托普卡帕宫面见苏丹。

奥斯曼国家的穆斯林机构由教育者、传教者、法学家、法官,以及所有经受过训练的职业宗教人员组成。

他们这个团体和阶层所代表和体现的是奥斯曼国家的宗教、法律、学问等精神文化因素。从来源看,穆斯林机构中的成员几乎无一例外地来自穆斯林家庭(父母为穆斯林,个人出生和成长于穆斯林家庭)。

至于军事制度,则主要是两个部分,首先是军事奴隶制,也就是血税。

奥斯曼帝国从基督教农民家庭招募男童,从小培养他们,让他们改信,这也是奥斯曼帝国近卫军的来源。

其次是军事采邑制度,这也和奥斯曼帝国的地方行政制度有关。

西帕希骑兵与蒂玛尔就是这一制度的产物,他们类似于西欧的骑士,但又有不同,因为他们的封地不世袭,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制度只是因为苏丹要维持军队而又不想支付军饷。

在地方政府的管理中,一个重要的行政单位是桑贾克,每个桑贾克的规模是大约数千平方英里和将近10万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