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陛下!”
李长庚坐回座位后,简单组织了下语言继续说道:“在太祖还是吴王的时候,便已经开始设立专职官员来管理盐政,到洪武二年的时候,已分别设立两淮、两浙、山东、长芦、河东与福建六大转运盐使司,简称‘运司’。
运司的掌司堂官都转运盐使(简称‘运使’)秩从三品,负责管理一个转运盐使司的盐业产、销事务,有专建之官衙和庞大的僚属,如两淮都转运盐使司的僚属便达到81人,可谓位高权重。
为获得稳定而丰厚的盐利收入,朝廷推行了严厉的食盐专卖制度,订立了严密且残酷的打击私盐的法规,然而却没有设立任何专门针对运司的监督机构,运司的权力缺乏制约。
盐业专卖制度下的盐政一直被视为利薮,加之大明进入宣德年间后吏治问题开始凸显,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运司成了‘尤为污浊’之处,上下分肥,奸弊百出。
此外,另有一些权贵和民间力量参与其中,他们或贩运私盐,或私自煎煮,以取暴利。
在此情形之下,盐利收入势必受到影响,派官监管盐政、禁治私盐势在必行。
监察御史因拥有监察、弹劾权,且人数众多,遂逐渐成为大明稳定的盐业监察主体,派遣御史巡视盐务的做法在洪武朝便已出现。
洪武四年九月,太祖分遣监察御史往山东、北平、河南等府州核实盐课并仓库逋负之数,这次所派御史主要目的是核实盐课征收情况,并不直接涉及盐政。
御史介入盐政是在永乐时期,永乐十三年,渤海之间,私贩蜂起挠法,因以御史弹压之,监察御史开始以巡盐御史的身份介入盐政。
宣德年间,私盐问题愈演愈烈,宣庙屡派御史巡盐,如宣德四年,命御史于谦率锦衣官捕长芦一带马、船夹带私盐者。
宣德五年六月十四日,宣宗因行在户部所奏,遣锦衣卫官及监察御史巡捕长芦盐区鬻私盐者。
宣德十年,朝廷又差监察御史一员往扬州府通州狼山镇守,提督军卫、巡司稽捕私贩,并命御史准巡按例,岁一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