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6章 巡盐御史(一)

洪武、永乐、宣德时期,朝廷多次派御史巡视盐课,且越往后越频繁,宣德十年命两淮御史岁一更代,显示出朝廷派遣御史巡盐的做法已经出现稳定化的倾向,但所派御史主要任务均是巡捕私贩。

此期所派御史巡视盐课的做法存在两大问题,其一,所派御史皆系临时差遣,因事而设,事毕还朝;其二,所派御史还没有独立的执法权,需要与锦衣卫等部门联合执法。

正统元年,盐政积弊日甚,两淮、长芦、两浙盐运使司及各场盐课司官吏不遵成宪,肆志贪黩,纵容灶户私煎、私货,及客商支给掯勒百端。

中间有名为巡捕而自兴贩者,有假托权贵而自烧煎者,有诈冒客引而沿途鬻卖者,甚至聚徒、集船、排列兵器恣行凶恶者……

为此,朝廷命行在刑部右侍郎何文渊、行在户部左侍郎王佐、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朱与言提督两淮、长芦、两浙盐课,与他们随行的还有监察御史、中官。

正统三年正月,以两淮、两浙、长芦盐法已清,朝廷遂召整理盐法内、外官员还京,盐场事务悉令盐运司理之,但随即又往两淮、长芦、两浙三地派遣御史巡盐,并令御史视鹾,依巡按例,岁更代以为常。

至此,御史巡视盐政开始成为常态,而同年三月,朝廷撤回了原本与御史一起巡盐的内臣并锦衣卫官校,巡盐御史正式开始了独立执法盐政之事。

‘土木之变’后,蒙古人处于攻势,大明边疆不断告急,军需大增,财政压力加大。

景泰时期为稳定盐利收入,不断调整盐业管理制度,刚刚形成的巡盐御史制度也随之经历了一个反复与确立的过程。

景泰三年七月,罢两淮并长芦巡盐御史,其管辖事务令巡抚、巡按官兼理之。

然而,各地督抚本已多责并担、多职并举,事务繁忙,现又命其兼理盐事,尤其是要求其时常巡历行盐地方,提督缉捕私贩之徒,这一任务对于绝大多数地方巡抚而言,实无法兼顾。

于是,不久之后朝廷被迫对此作出调整,令巡河御史兼理盐法,令巡抚通行提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