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8章 大明盐政(一)

随着巡盐御史对都转运盐使权力的不断侵夺,到嘉靖初年,巡盐御史开始成为凌驾于运使之上新的最高盐业管理者。

嘉靖七年,巡盐御史王舜耕以灶丁贫困,令运司将纸米价银并粟谷量行给散,全活甚夥。

从而,运司官员已经沦为巡盐御史的下属,听其指令。

嘉靖年间,史起蛰在其所撰《两淮盐法志》中曾这样概括巡盐御史的职权:

上命监察御史一人,秩正七品。

御史之职掌:察两淮盐策之政令,监临司使,平惠商灶。

凡盗煮私鬻阻坏盐法者,则督令官军捕扑之。

盐粮发运,自兖、济距留都河渠兼理之,无使壅滞。诸司之事有所兴革,咸请于御史审允之而后行,御史乃视其成,校其功状殿最、参其德行、量其材艺而荐纠之,以奉行其制命焉。

《两淮盐法志》概括的职权,大致可以归纳为监察考核运司官员、巡捕私盐、管理河道、完善盐务管理四个方面,几乎涵盖了盐务管理的所有环节,以前巡盐御史亲自负责的稽查私盐工作,已变成督令官军捕扑之,成为巡盐御史职责的次要方面。

此时的运使已完全处于从属地位,只是谨受巡盐御史之政令而申励焉,巡盐御史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各地最高盐业管理者。

也正因此,作为盐业管理事实上的长官,巡盐御史多被时人称为‘盐官’或‘盐院’。

自嘉靖朝时起,作为凌驾于各地运司之上的盐业管理最高长官,巡盐御史对于统一盐政事权、处理各地盐务问题,特别是保障盐业产销、稳定国家盐利收入有着决定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