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庚喝了两口热茶润润喉后,再次说道:“至于巡盐御史的职权,整体上经历了一个发展、扩张、稳定的过程之后,才成为各地实际上的盐政管理者,并非一蹴而就。
英庙时期,巡盐御史的权力处于初期的发展阶段,在取得独立执法权时,巡盐御史关于盐政的职责主要是提督军卫、巡司缉捕私贩,而御史原本就有监察、弹劾权,从而构成了巡盐御史在正统朝的两方面权力。
正统四年,为规范巡盐御史的职权,朝廷曾以敕令的形式加以申明巡盐御史专巡私贩,并纠察奸弊,毋得催课,都转运盐使司之权不宜侵越,明确规定巡盐御史不得侵犯都转运盐使司的权力。
天顺朝后,巡盐御史开始拥有对部分盐场事务的查勘权,即开始有权监督运司的部分政务工作。
天顺元年,朝廷因两淮、两浙、长芦、山东运司所属盐课司地方,近因灾伤,人民艰窘,令各该巡盐御史,通行取勘逃亡事故……
景泰七年正月以前各年盐课,明白具数奏报、除豁,以苏人困。
天顺三年八月,又令两淮巡盐御史会同部员查勘各场递年收贮没官、并秤掣割下余盐及见在盐。
虽然此时巡盐御史的查勘之权均属因事而得,但这却是巡盐御史权力扩张的重要一步。
此前巡盐御史的巡捕私盐之权不牵涉盐业的生产和管理,只把控售卖环节,而且纠察奸弊的对象也仅仅是负责具体盐政事务的有关人员,而查勘权的拥有,则使巡盐御史的监察权开始涉足盐场之具体行政事务。
进入宪庙朝之后,巡盐御史的权力,除原有的巡捕私贩、纠察奸弊之外,开始迅速扩展到其他方面,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巡盐御史的查勘权稳定下来,其范围扩展到盐业生产管理领域,进而形成了对都转运盐使司的监察。
成化四年,因盐课司官吏刁难灶丁纳课,宪宗令巡盐御史并按察司官严加禁约,巡盐御史开始监督运司官吏。另外,运司上报灾情之后,勘灾权则归诸巡盐御史。
第二,巡盐御史开始插手盐政制度建设。
成化十五年三月,两浙巡盐御史李延寿奏运司余盐旧例皆逐岁放支,缘东南卑湿兼夏秋阴雨多致亏折,请按季变易时价为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