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9章 大明盐政(二)

永乐二年七月,太宗以福建、山东、广东运司积盐多,命户部暂令民以钞中纳。

户部定例:福建、山东盐每引纳钞五十贯,广东每引三十贯 ,纳钞中盐开始。

永乐二十二年九月,朝廷因钞法不通,宝钞不断贬值,于是决定以钞中盐。

先是二十年,许军民等于京库报纳旧钞,填给勘合,赴河东、山东、福建、长芦四运司并广东盐课提举司,不拘资次支盐,至是成祖与户部尚书夏元吉议敛钞之道。

纳钞中盐的施行为后来朝廷的开中折色制,叶淇变法等施行都提供了借鉴,也为官员凭借权势搀中,败坏盐法,侵夺民利,扰乱食盐经营秩序埋下了隐患。

开中法在大明初期,商利而民亦利,国足而边亦足,称美善已,朝廷边防得以巩固,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导致朝廷不得不进行了盐政改革。

首先,不拘资次支给现象的出现。

其次,为防行盐舞弊,朝廷只许一名商人参与整个开中过程,他人不许替代,一个营销过程历经半个大明,资金回转十分缓慢。

最后,由于盐利巨大,报中食盐也常受到王公势要和内外官员的觊觎,权贵势要常常以亲戚、朋友的名义为掩护,利用手中的特权,参与开中,中盐行商,与民争利,导致普通盐商正常报中困难,即使报中,也往往支不到盐。

以上三点最终导致商人困守支,有时守支时间甚至长达十年之久,于是出现子侄代支现象,为解决开中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朝廷主要采取了以下挽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