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9章 大明盐政(二)

朱由校自然不能拍脑袋乱下结论,从而做出错误的决断,既然如此,朱由校只好继续请教李长庚这个资深户部官员,“对于‘纲盐法’的好坏,朕因不了解大明盐政,所以无法做出判断,还是辛苦李阁老继续帮朕做下介绍!”

对于能与皇帝多一些盐政上的交流,李长庚自然是十分乐意的,这可是难得的展示自己专长的机会,只有自己对皇帝的作用越大,在内阁的地位才会越牢靠。

李长庚在心中认真组织了下大明盐政的相关事情后,才一副十分荣幸的表情回道:“能为陛下解惑,是臣身为臣子的本分,当不得陛下的‘辛苦’两字!”

轻咳两声后,李长庚继续说道:“自太祖在元至正二十六年设置了两淮盐官,便开始了对食盐进行统一管理,吴元年,增设了两浙盐官,直到洪武初年,太祖正式在各盐产区设立都转运盐使司(简称转运司或盐运司)或盐课提举司(简称提举司或盐课司),均受朝廷户部节制。

地方盐运司下设分司、盐课司、盐场和批验所。

其中朝廷盐政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由户部十三司中的山东清吏司官员负责,地方上由各盐运司官员负责。

在地方盐运司官员的设置方面,朝廷规定都转运盐使司设从三品都转运使一人,是转运司的最高官员,负责转运司的一切工作,盐课提举司的长官其职掌皆如都转运司。

为了方便管理,朝廷在较大盐产区设都转运盐使司,如两淮、两浙、长芦、山东、河东、福建六大都转运盐使司,而在较小的盐产区则设盐课提举司。

除此以外,朝廷还定期派遣巡盐御史、巡按等到地方各盐产区进行巡视,确保盐政的顺利进行。

至此,大明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食盐管理机构,盐政政策也根据不同时期产生的不同问题而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而这也导致了盐商的分化。

大明食盐管理制度拢共有三种,一种是初期的开中法,第二种是中后期的开中纳银,第三种则是余盐买补制。

开中法是朝廷最基本的食盐管理制度。